夢飛詩
2019-06-11
例如,a企業接受b企業委托,為其貼牌生產了一批產品,收取加工費用,后來有人提出這批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必須停止生產,賠償損失。這時候a企業的應對很可能是:“我廠在為某某來樣加工時,對方提供的樣品并沒有專利標志,我們沒有義務調查該產品的來龍去脈,即使構成侵權,責任人也不是我們,而是委托方。”但是,這些辯解的理由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實施”他人專利要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同時支付專利使用費,而所謂“實施”就包括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和使用。因此不管是自產自銷,還是接受委托為別人進行oem生產,一般來說,只要制造了專利產品就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上面提到的廠家在面對專利侵權指控時的辯解理由在法律上是無法得到認可的。
對于oem的委托方來說,因為法律規定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都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那種認為自己是支付加工費后合法取得的產品,如果發生了知識產權糾紛,權利人就應該直接去找產品的生產廠商的觀點,也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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